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密會議之會場,須選擇環境單純,或有隔音設備之處所舉行,並注意防止竊聽。「絕對機密」「極機密」會議會場,須作週密警衛部署。必要時,得於會場週圍適當地區,採取臨時戒備措施,或佈置便衣武裝人員,擔任外圍警衛任務。
秘密會議之會場,須選擇環境單純,或有隔音設備之處所舉行,並注意防止竊聽。「絕對機密」「極機密」會議會場,須作週密警衛部署。必要時,得於會場週圍適當地區,採取臨時戒備措施,或佈置便衣武裝人員,擔任外圍警衛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