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進入秘密會議會場人員其限制如左: 一、參加秘密會議人員,應經調查合格,以與會議討論事項直接有關為限,主持會議機關,於發出開會通知時,應將有關規定說明。 二、參加會議人數較多者,應由主持會議機關發給出席證,編列席次號碼。 三、原定出席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時,通知主持會議機關,經其機關主管長官准,他人不得代替。 四、出席人員,所帶隨從人員,以及會場服務工友,會議中,應在場外指定地點待命。 五、會場服務人員應儘量減少,並須經忠誠調查合格。其他人員非經主席許可一律不得進入會場。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