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密會議資料,由主持單位編號分發,並登記受領人之號碼,「絕對機密」「極機密」資料,隨用隨發隨時收回。「機密」「密」資料參加會議人員有攜回必要者,得准攜回。 參加秘密會議人員未經主席許可,對有關資料不得抄錄、攝影或錄音。
秘密會議資料,由主持單位編號分發,並登記受領人之號碼,「絕對機密」「極機密」資料,隨用隨發隨時收回。「機密」「密」資料參加會議人員有攜回必要者,得准攜回。 參加秘密會議人員未經主席許可,對有關資料不得抄錄、攝影或錄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