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會議紀錄分發範圍,以出席會議單位暨有關上級為限,紀錄中如涉及未出席會議單位事項得摘錄通知。 「絕對機密」「極機密」會議之分段紀錄,必須抄送者,可就必須辦理部份抄送。
根據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37條,會議紀錄的分發範圍僅限於出席會議的單位及相關上級,如果紀錄中牽涉到未出席會議的單位事項,則可以摘錄通知。在會議紀錄中涉及「絕對機密」「極機密」的部分,需要抄送特定人員,並且可就必須辦理部分進行抄送。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絕對機密」會議討論了某個部門的機密計畫,則該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該被抄送這部分的紀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