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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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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會議紀錄分發範圍,以出席會議單位暨有關上級為限,紀錄中如涉及未出席會議單位事項得摘錄通知。 「絕對機密」「極機密」會議之分段紀錄,必須抄送者,可就必須辦理部份抄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37條,會議紀錄的分發範圍僅限於出席會議的單位及相關上級,如果紀錄中牽涉到未出席會議的單位事項,則可以摘錄通知。在會議紀錄中涉及「絕對機密」「極機密」的部分,需要抄送特定人員,並且可就必須辦理部分進行抄送。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絕對機密」會議討論了某個部門的機密計畫,則該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該被抄送這部分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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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37 條規定:「秘密會議紀錄分發範圍,以出席會議單位暨有關上級為限,紀錄中如涉及未出席會議單位事項得摘錄通知。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