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密文書資料傳遞規定如左: 一、「絕對機密」者,不得在任何電子通信工具中傳遞。 二、「極機密」者,得使用密碼電報傳遞。 三、「機密」者,得使用有線電密語電話傳遞。 四、「密」者,得使用密語電話傳遞,惟使用有線電之內部電話,短途 (市郊) 電話,及長途有線電話可用明語傳遞。 五、分送駐外單位之機密文書,如當地有我使館,或領事館駐在者,利用外交郵袋傳遞。 六、對駐外單位有機密事項指示或答覆,本局可予以直接拍發中文密電者,以密碼電報指示或指復,如無法以直接電報指示或向後者,洽請外交部拍發密碼電報至當地使領館轉致。 七、對駐在無邦交國家之新聞機構通信,禁止用有銜信箋信封。機關名稱應使用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