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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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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文書資料傳遞規定如左: 一、「絕對機密」者,不得在任何電子通信工具中傳遞。 二、「極機密」者,得使用密碼電報傳遞。 三、「機密」者,得使用有線電密語電話傳遞。 四、「密」者,得使用密語電話傳遞,使用有線電之內部電話,短途 (市郊) 電話,及長途有線電話可用明語傳遞。 五、分送駐外單位之機密文書,如當地有我使館,或領事館駐在者,利用外交郵袋傳遞。 六、對駐外單位有機密事項指示或答覆,本局可予以直接拍發中文密電者,以密碼電報指示或指復,如無法以直接電報指示或向後者,洽請外交部拍發密碼電報至當地使領館轉致。 七、對駐在無邦交國家之新聞機構通信,禁止用有銜信箋信封。機關名稱應使用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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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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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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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40 條規定:「機密文書資料傳遞規定如左: 一、「絕對機密」者,不得在任何電子通信工具中傳遞。 二、「極機密」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