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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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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人通信、日記或撰寫文章不得涉及機密資料與本職所知悉之公務機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50 條的釋義,可以解釋為該條所規定的個人通信、日記或撰寫文章不得涉及機密資料與本職所知悉之公務機密。這表示個人通信、日記或撰寫文章時,不得包含任何機密資料,以及個人所知道的公務機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保護機密資料的安全,以及防止個人利用自己所知悉的公務機密進行不當行為。 參考資料來自憲法第 12 條的規定,該條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的自由,同時保護機密資料的安全,並明確列舉了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政府資訊的情形,其中包括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這些都是與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50 條有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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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50 條規定:「關於個人通信、日記或撰寫文章不得涉及機密資料與本職所知悉之公務機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