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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受訓或參加會議獲得之機密資料,應放置於辦公處所保管,如無保存之必要者,繳回原單位,如無法繳回者即予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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