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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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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實施階段,廣播電視事業播送或發行之節目或廣告應經主管機關審查准,其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危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涉及國家安全之機密。 三、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之不實報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第9條規定了在動員實施階段,廣播電視事業播送或發行的節目或廣告應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其內容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一、危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例如,在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中,涉及靈異内容的節目應於晚間九時三十分之後播出,以保護兒童、青少年身心健康。二、涉及國家安全之機密。三、足以影響民心士氣的不實報導。這些規定旨在保障公眾利益及社會秩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禁止規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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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第 9 條規定:「動員實施階段,廣播電視事業播送或發行之節目或廣告應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其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