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實施階段,廣播電視事業播送或發行之節目或廣告應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其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危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涉及國家安全之機密。 三、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之不實報導。
根據《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第9條規定了在動員實施階段,廣播電視事業播送或發行的節目或廣告應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其內容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一、危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例如,在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中,涉及靈異内容的節目應於晚間九時三十分之後播出,以保護兒童、青少年身心健康。二、涉及國家安全之機密。三、足以影響民心士氣的不實報導。這些規定旨在保障公眾利益及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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