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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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五條聲請給予新聞記者證書時,應備具聲請書、附繳證書費一百元、印花稅費二元、二寸半身相片二張,審查合格後,給予證書,如證書遺失或毀損時,得於登報聲明作廢後,檢同原登聲明報紙,附繳證書費一百元、印花稅費二元、二寸半身相片一張,申請內政部補發。 前項申請書及證書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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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依本法第五條聲請給予新聞記者證書時,應備具聲請書、附繳證書費一百元、印花稅費二元、二寸半身相片二張,審查合格後,給予證書,如證書遺失或毀損時,得於登報聲明作廢後,檢同原登聲明報紙,附繳證書費一百元、印花稅費二元、二寸半身相片一張,申請內政部補發。 前項申請書及證書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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