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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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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五條聲請給予新聞記者證書時,應備具聲請書、附繳證書費一百元、印花稅費二元、二寸半身相片二張,審查合格後,給予證書,如證書遺失或毀損時,得於登報聲明作廢後,檢同原登聲明報紙,附繳證書費一百元、印花稅費二元、二寸半身相片一張,申請內政部補發。 前項申請書及證書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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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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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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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依本法第五條聲請給予新聞記者證書時,應備具聲請書、附繳證書費一百元、印花稅費二元、二寸半身相片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