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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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對於審查合格給予證書之新聞記者,應彙抄名冊及證書號碼分送中央宣傳部及社會部,屬於外國新聞記者,應分送外交部,其補發或撤銷證書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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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第7條,內政部對於審查合格給予證書之新聞記者,應彙抄名冊及證書號碼分送中央宣傳部及社會部,屬於外國新聞記者,應分送外交部,其補發或撤銷證書時亦同。根據此法條,內政部對於新聞記者的審查合格及證書核發程序有詳細規定,並要求相關單位進行彙報和分送。經查,此法條與新聞自由攸關,依據之相關證據有利於保障新聞傳播的獨立性及完整性,並確保新聞記者的權益和自主性。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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