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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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新聞記者,在中境內執行新聞記者職務時,得先向外交部請領外國新聞記者證後,暫時執行職務,惟仍應於六個月內,依照規定聲請發給證書,及加入新聞記者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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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第8條,外國新聞記者在中華民國境內執行新聞記者職務時,需先向外交部請領外國新聞記者證,暫時執行職務,但仍應在六個月內,依照規定聲請發給證書,並加入新聞記者公會。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來自於《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其中規定了外國新聞記者在中華民國境內執行職務的程序和要求。一個相關的案例是,一位外國記者在台灣採訪時,先向外交部請領了外國新聞記者證,並在六個月內成功聲請發給證書,並順利加入了新聞記者公會,符合該法規的規定。
- 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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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