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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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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以加入所服務報社,或通訊社所在地之聞記者公會,或聯合公會為原則,其兼二個以上之報社,或通訊社職務,而所在地管轄各異者,於其執行職務地之期間較長者加入之。 新聞記者如不在所服務之報社或通訊社所在地,而在執行職務地有六個月以上之期間時,應加入或移入執行職務地之新聞記者公會或聯合公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第 9 條》,新聞記者應以加入所服務報社或通訊社所在地之記者公會為原則,如果兼職於二個以上的報社或通訊社,而所在地管轄各異,則應加入其執行職務地較長的公會。另外,如果新聞記者在執行職務地有六個月以上的期間,但不在所服務的報社或通訊社所在地,則應加入或移入執行職務地的新聞記者公會或聯合公會。 舉例: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一位新聞記者在台北報社工作,但在新竹執行職務了超過六個月,則應該加入或移入新竹的新聞記者公會或聯合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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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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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新聞記者以加入所服務報社,或通訊社所在地之聞記者公會,或聯合公會為原則,其兼二個以上之報社,或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