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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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以加入所服務報社,或通訊社所在地之聞記者公會,或聯合公會為原則,其兼二個以上之報社,或通訊社職務,而所在地管轄各異者,於其執行職務地之期間較長者加入之。 新聞記者如不在所服務之報社或通訊社所在地,而在執行職務地有六個月以上之期間時,應加入或移入執行職務地之新聞記者公會或聯合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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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新聞記者法施行細則第 9 條》,新聞記者應以加入所服務報社或通訊社所在地之記者公會為原則,如果兼職於二個以上的報社或通訊社,而所在地管轄各異,則應加入其執行職務地較長的公會。另外,如果新聞記者在執行職務地有六個月以上的期間,但不在所服務的報社或通訊社所在地,則應加入或移入執行職務地的新聞記者公會或聯合公會。 舉例: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一位新聞記者在台北報社工作,但在新竹執行職務了超過六個月,則應該加入或移入新竹的新聞記者公會或聯合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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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