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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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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出版業依出版法第十六條聲請登記經准後,應即依法辦妥設立或變更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出版法施行細則第11條,其主要內容是指出版業者在依出版法第16條聲請登記核准後,應立即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出版業者在取得登記核准後,能夠依法辦理相關的公司設立或變更手續。具體來說,這條規定是希望確保在出版業者經過審核後取得登記核准後,能夠按照相關法規進行公司的設立或變更登記手續。 參考資料:出版法施行細則。例:一家出版公司申請登記核准後,依照出版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立即辦理了公司變更登記手續,以符合法律規定。

  • 第十六條條文
  • 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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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出版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出版業依出版法第十六條聲請登記經核准後,應即依法辦妥設立或變更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出版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