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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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或合夥之新聞紙、雜誌或出版業變更發行人登記者,應由原發行人與新發行人共同聲請之。如原發行人死亡,得由其繼承人檢具合法證明文件聲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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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獨資或合夥之新聞紙、雜誌或出版業變更發行人登記者,應由原發行人與新發行人共同聲請之。如原發行人死亡,得由其繼承人檢具合法證明文件聲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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