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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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出版法施行細則第19條,如果新聞、雜誌或出版業遷移發行所而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地方主管官署應以公告限期命其辦理變更發行所登記,逾期仍未辦理者,得報請行政院新聞局註銷其登記。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710號判決意旨,法規命令在送立法院前即已生效,送立法院的程序不是法規命令生效的要件。 至於公司法第四百零二條及第四百零三條,明文規定了公司違反登記變更的時限及罰鍰,並且強調此登記的目的在於確保交易安全及主管機關對公司所為公權監督之行使。 最後,根據兩岸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並且對大陸地區出版品的規定,符合條例的立法目的。
- 變更登記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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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