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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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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出版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寄送之新聞紙、雜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應於左列規定時間內逕寄之: 一 新聞紙或雜誌於每次發刊時即刻寄送之。 二 出版業公司或書店發行之書籍,應於每月底造具書目,並檢同本月份內所出版之書籍彙寄之。 三 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所出版之書藉,應於發行後十日內為之。前項應寄送之書籍或其他出版品,為便於審有無違反出版法第五章各條規定之禁止登載事項,並應檢送各該主管官署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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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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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
  • 名詞
  • 出版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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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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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出版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依出版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寄送之新聞紙、雜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應於左列規定時間內逕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出版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