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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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依出版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分送出版品時,應備出版品分送簿,加蓋郵政機關或受送機關之收受戳記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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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出版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了發行人分送出版品時應備出版品分送簿,並要在上面加蓋郵政機關或受送機關的收受戳記以備查考。這表示發行人在分送出版品時,需要有一個記錄,並且要經過郵政機關或受送機關的確認。這條法規的依據是出版法施行細則,並且具體適用參考資料為出版法施行細則。
- 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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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