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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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違反出版法第十四條或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經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予以罰鍰處分後仍不寄送者,得再催告,於一個月內迄不履行寄送義務時,得依各該規定繼續予以罰鍰處分,至其寄送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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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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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或第二十二條條文
-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條文
- 罰鍰名詞
- 催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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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