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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鼎獎獎勵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部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與報名檢附之文件、資料及應備之內容進行書面審,有未符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者,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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