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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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外國電影片之進口,致我國電影事業受到嚴重損害,或有受到嚴重損害之虞時,為維護本國電影事業之存續與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如設定國產電影片映演比率或其他有助維護本國電影事業文化主體性之臨時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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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影法第6條,當因外國電影片的進口對本國電影事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可能造成嚴重損害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設定國產電影片映演比率或其他有助於維護本國電影事業文化主體性的臨時性措施。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保護並促進本國電影事業的發展,以維持本國電影事業的文化特色和競爭力。 關於設定國產電影片映演比率的具體規定,可以參考電影法第42條,其中有關擅自映演電影片的相關案例判決可提供作為參考。 然而,對於進口電影片可能造成的影響評估,則需要參考兩岸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以了解有關進口外國電影片對本國電影事業的影響及相應的限制措施內容。 以上回答的內容基於提供的參考資料,並以最新的法規為依據。
立法沿革 3 版
(0721108 制定)
電影片製作業,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前,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發給許可證。
立法理由電影片製作業於辦理公司登記前,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其許可條件及設立標準,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910517 修正)
電影片製作業,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前,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發給許可證。 前項電影片製作業申請許可應具條件及應繳表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電影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條文於電影法中未有明確授權,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有關電影片製作業申請許可應具條件及應繳表件之授權依據,以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
(1040522 全文修正)
因外國電影片之進口,致我國電影事業受到嚴重損害,或有受到嚴重損害之虞時,為維護本國電影事業之存續與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如設定國產電影片映演比率或其他有助維護本國電影事業文化主體性之臨時性措施。
立法理由為因應外國電影進口,致我國電影事業受到嚴重損害時,授權主管機關得採取相關措施,爰增訂第六條。
- 主管機關名詞
電影片製作業於辦理公司登記前,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其許可條件及設立標準,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電影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條文於電影法中未有明確授權,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有關電影片製作業申請許可應具條件及應繳表件之授權依據,以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
為因應外國電影進口,致我國電影事業受到嚴重損害時,授權主管機關得採取相關措施,爰增訂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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