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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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參加國際影展或交流活動,獲重要獎項或榮譽肯定。 二、拓展國產電影片國內外市場,促進電影文化交流,具有特殊表現。 三、促進國內電影產製設備、技術水準升級,提高國際競爭力,具有重大貢獻。 四、映演國產電影片,具有顯著實績。 五、研發電影劇本及電影故事,具有重大貢獻。 六、落實文化近用權,具有顯著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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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電影法第 5 條,根據上述法條的逐條釋義: 一、參加國際影展或交流活動,獲重要獎項或榮譽肯定。這一項之意圖在於鼓勵電影事業及從業人員參與國際影展或交流活動,並在活動中取得重要獎項或榮譽肯定。例如,如果一部國產電影在國際影展上獲獎,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這項法條給予獎勵。 二、拓展國產電影片國內外市場,促進電影文化交流,具有特殊表現。這一項的目的在於鼓勵拓展國產電影片的國內外市場,促進電影文化交流,並具有特殊表現。例如,一部國產電影在國外市場取得驚人的成績,主管機關可以依據此法條給予獎勵。 三、促進國內電影產製設備、技術水準升級,提高國際競爭力,具有重大貢獻。這一項的目的在於激勵對國內電影產製設備與技術水準進行升級,以提高國際競爭力,並具有重大貢獻。例如,一家電影製作公司投資於最新的製作設備,並提升了技術水準,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此法條給予獎勵。 四、映演國產電影片,具有顯著實績。這一項的意圖在於表揚映演國產電影片並取得顯著實績的機構或個人。例如,一家影院長期積極地放映國產電影,並受到觀眾的高度讚賞,主管機關可以依據此法條給予獎勵。 五、研發電影劇本及電影故事,具有重大貢獻。這一項的目的在於鼓勵對電影劇本及電影故事進行研發,並具有重大貢獻的個人或團隊。例如,一位編劇創作了深受觀眾喜愛的電影劇本,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此法條給予獎勵。 六、落實文化近用權,具有顯著實績。這一項的意圖在於鼓勵對文化近用權的落實,並具有顯著實績的個人或機構。例如,一個電影院積極致力於推廣本土電影,並使得本土電影的觀眾人數大幅增加,主管機關可以依據此法條給予獎勵。
立法沿革 3 版
(0721108 制定)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新聞局;在省(市)為省(市)政府新聞處;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電影事業之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
(0910402 修正)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新聞局;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因應精省做文字修正。
(1040522 全文修正)
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參加國際影展或交流活動,獲重要獎項或榮譽肯定。 二、拓展國產電影片國內外市場,促進電影文化交流,具有特殊表現。 三、促進國內電影產製設備、技術水準升級,提高國際競爭力,具有重大貢獻。 四、映演國產電影片,具有顯著實績。 五、研發電影劇本及電影故事,具有重大貢獻。 六、落實文化近用權,具有顯著實績。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對個別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之獎勵條文整併移列,並依電影事業發展需求修正文字,以確實達到獎勵對國內電影文化及產業發展有貢獻之電影事業及從業人員之目的。 二、第一款由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移列,並依實際狀況酌修文字。 三、第二款由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第四款、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整併,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款由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修正整併,並酌修文字。 五、落實提升國產電影片市占率,保護及拓展國產電影片映演空間為政府既定政策,爰增訂第四款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國產電影片有實績者得予獎勵之規定。 六、增訂第五款。 七、為鼓勵提供不同閱聽族群之電影觀賞服務,爰增訂第六款。 八、另因時代變遷,以弘揚中華文化、激發愛國情操、闡揚倫理道德、爭取國家榮譽、推行社會教育、映演場所安全及整潔等作為獎勵之規定已不合時宜,爰刪除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明定電影事業之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
因應精省做文字修正。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對個別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之獎勵條文整併移列,並依電影事業發展需求修正文字,以確實達到獎勵對國內電影文化及產業發展有貢獻之電影事業及從業人員之目的。 二、第一款由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移列,並依實際狀況酌修文字。 三、第二款由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第四款、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整併,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款由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修正整併,並酌修文字。 五、落實提升國產電影片市占率,保護及拓展國產電影片映演空間為政府既定政策,爰增訂第四款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國產電影片有實績者得予獎勵之規定。 六、增訂第五款。 七、為鼓勵提供不同閱聽族群之電影觀賞服務,爰增訂第六款。 八、另因時代變遷,以弘揚中華文化、激發愛國情操、闡揚倫理道德、爭取國家榮譽、推行社會教育、映演場所安全及整潔等作為獎勵之規定已不合時宜,爰刪除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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