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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電影、電視及廣播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具法律、財務、行銷管理等相關專業人士或對藝術文化界有重大貢獻或傑出表現之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一款董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中心董事人數、遴聘方式及其資格。 二、第二項定明第一項第一款政府機關代表人數之比例限制,以維持其獨立性。 三、第三項定明董事之任一性別保障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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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定明本中心董事人數、遴聘方式及其資格。 二、第二項定明第一項第一款政府機關代表人數之比例限制,以維持其獨立性。 三、第三項定明董事之任一性別保障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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