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7 條,根據該條第 1 項的規定,中心設立監事會,監事人數為三至五人,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也有解聘的權力。監事必須包含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以及具有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相關學識經驗者。根據最新資料,《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7 條的規定,就監事的遴選應該符合上述條件,以保障監事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例如,政府相關機關代表應該是具有相關政府部門背景或相關管理經驗的人士,以確保對中心事務有正確的了解和指導作用。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相關學識經驗者。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中心監事人數、遴聘方式及其資格。 二、第二項定明常務監事之產生方式。 三、第三項定明監事之任一性別保障比例。
一、第一項定明本中心監事人數、遴聘方式及其資格。 二、第二項定明常務監事之產生方式。 三、第三項定明監事之任一性別保障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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