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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各該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董事、監事之任期、續聘次數及續聘人數比例。 二、第二項定明董事、監事為政府機關代表者,依其職務異動改聘;及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補聘之方式及補聘者之任期。
一、第一項定明董事、監事之任期、續聘次數及續聘人數比例。 二、第二項定明董事、監事為政府機關代表者,依其職務異動改聘;及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補聘之方式及補聘者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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