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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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財團法人,設董事會,負責基金保管、審議及運用。其組織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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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基金為財團法人,設董事會,負責基金保管、審議及運用。其組織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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