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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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政府有關機關、廣播電視事業代表、學者專家及鞋會人士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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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第9條,本基金董事會應該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而董事的人選是由主管機關從政府相關機關、廣播電視事業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人士中遴聘出來的。 參考資料: - 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 範例: 根據本基金董事會人選的設定,主管機關可以從政府相關機關、廣播電視事業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人士中遴聘出董事候選人。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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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