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插播式字幕。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系統經營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許可: 一、以不法手段取得許可者。 二、有第二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者。 四、於停播期間,擅自播送節目或廣告者。 五、一年內經受定期停播處分三次,再違反本法規定者。 六、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情節重大者。
立法理由有本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予系統經營者以撤銷許可之處分,「撤銷」為形成處分之一種,使既有之法律關係歸於消滅為其效果之法律行為,對於違法情節重大者行之。
有線廣播電視之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當答辯之機會,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 二、配合增加有線廣播業務,將「有線電視」修正為「有線廣播電視」,並將「相同」修正為「相當」。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插播式字幕。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插播式字幕使用標準、方式,影響閱聽眾權益甚鉅,衡酌此行為之可責性程度及對閱聽眾權益之影響,爰規定違反時之罰則。
有本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予系統經營者以撤銷許可之處分,「撤銷」為形成處分之一種,使既有之法律關係歸於消滅為其效果之法律行為,對於違法情節重大者行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 二、配合增加有線廣播業務,將「有線電視」修正為「有線廣播電視」,並將「相同」修正為「相當」。
一、本條新增。 二、按插播式字幕使用標準、方式,影響閱聽眾權益甚鉅,衡酌此行為之可責性程度及對閱聽眾權益之影響,爰規定違反時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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