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插播式字幕。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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