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 二、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指定。 三、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未經許可,擅自變更營運計畫,情節重大者,處系統經營者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審議委員會決議後,得撤銷其許可。
立法理由營運計劃有重大變更未依法申請,予系統經營者以罰鍰之處分,並得撤銷其許可。
對於有線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系統經營者應於接到要求後十五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如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增加有線廣播業務,將「有線電視」修正為「有線廣播電視」,並將後段之「系統經營者」修正為「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二、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指定。 三、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 二、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指定。 三、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
立法理由配合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增訂國會頻道必載規定,爰予修正第一款規定。
營運計劃有重大變更未依法申請,予系統經營者以罰鍰之處分,並得撤銷其許可。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增加有線廣播業務,將「有線電視」修正為「有線廣播電視」,並將後段之「系統經營者」修正為「如」。
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配合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增訂國會頻道必載規定,爰予修正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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