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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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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 二、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指定。 三、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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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820716 制定)

未經許可,擅自變更營運計畫,情節重大者,處系統經營者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審議委員會決議後,得撤銷其許可。

立法理由營運計劃有重大變更未依法申請,予系統經營者以罰鍰之處分,並得撤銷其許可。

(0880115 全文修正)

對於有線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系統經營者應於接到要求後十五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如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增加有線廣播業務,將「有線電視」修正為「有線廣播電視」,並將後段之「系統經營者」修正為「如」。

(1041218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二、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指定。   三、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1061121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   二、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指定。   三、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

立法理由配合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增訂國會頻道必載規定,爰予修正第一款規定。

(0820716 制定)

營運計劃有重大變更未依法申請,予系統經營者以罰鍰之處分,並得撤銷其許可。

(08801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增加有線廣播業務,將「有線電視」修正為「有線廣播電視」,並將後段之「系統經營者」修正為「如」。

(10412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1061121 修正)

配合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增訂國會頻道必載規定,爰予修正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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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6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