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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 二、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指定。 三、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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