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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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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防範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時造成損害,或為減輕受害程度,主管機關得視情況通知該管轄區域內之系統經營者為左列措施: 一、停止播送全部、部分或特定頻道之節目。 二、指定於全部、部分或特定頻道播送特定節目或訊息。
  2. 2.前項通知未明示頻道者,視為系統經營者應停止播送全部頻道之節目,或於全部頻道播送特定節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清楚這個法規的相關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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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第 6 條規定:「為防範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時造成損害,或為減輕受害程度,主管機關得視情況通知該管轄區域內之系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