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系統經營者於接獲主管機關指定播送有關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之訊息,應以醒目之圖卡、電子特效、字幕或其他顯著有效方式據實插播。除另有指定外,至少每半小時應插播一次,至其原因消滅時或主管機關通知停播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第 7 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法條的釋義和相關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