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審查,認申請人有營運不善之虞,或令限期補正資料,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時,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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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播送之節目畫面標示其識別標識。
立法理由明定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
主管機關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審查,認申請人有營運不善之虞,或令限期補正資料,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時,駁回其申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六條第三項移列本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明定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
原條文第六條第三項移列本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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