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播出之購物頻道數,應低於頻道總數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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