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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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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深度解讀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0條規定,在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的節目,應該能夠明顯分辨,並且和插播的廣告有明顯區隔。也就是說,觀眾應該能夠清楚分辨節目和廣告,而不至於混淆。如果有其他法律有規定,則不受此條限制。 舉例來說,根據參考資料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0條的規定,曾經有環球電視頻道在播出某節目時,內容涉及推廣瘦健球並宣傳受訪者的著作,被認定未能維持完整性及與廣告區分,違反了法規。這就是一個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0條的範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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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30 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