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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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3條規定了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指的定期申報的具體時間,即每年四月、七月及十月。同時,該條還規定了主管機關指定的申報項目,包括營運概況、財務概況和其他指定項目。這些要求是為了確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營運和財務狀況得到監管和公開,以維持行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資料: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實際案例暫無法提供。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4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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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