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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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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定期,指每年四月、七月及十月。
  2. 2.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指定項目包括: 一、營運概況:收費標準、上架方式、申訴處理、授權期間等。 二、財務概況:年度財務報告、固定資產變動及人力概況等。 三、其他指定項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3條規定了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指的定期申報的具體時間,即每年四月、七月及十月。同時,該條還規定了主管機關指定的申報項目,包括營運概況、財務概況和其他指定項目。這些要求是為了確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營運和財務狀況得到監管和公開,以維持行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資料: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實際案例暫無法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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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定期,指每年四月、七月及十月。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指定項目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