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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被評論者要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給予相當答辯之機會,應在節目評論播出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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