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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廣告時間,不包括同家族頻道節目之預告。
  2. 前項家族頻道,指由同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所經營之頻道。
  3.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標示,應明顯可辨識,並於廣告開始時全程疊印。
  4.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所稱適當時間,指下列情形: 一、轉播運動賽事應考量賽事播出之完整性及段落劃分,插播廣告應於裁判員宣布比賽暫停、中場休息、人員換場或其他適當時機等情形為之。 二、轉播藝文活動應考量劇目或曲目播出之完整性及段落劃分,插播廣告應於表演活動暫停、中場休息、人員換場或其他適當時機等情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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