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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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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前二款情形所定擬參選人,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選舉主管機關公告之候選人。 二、經向選舉主管機關登記之參選人。 三、通過政黨提名之參選人。
  2. 2.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對擬參選人之認定有疑義時,得由主管機關函請選舉主管機關或各該政黨協助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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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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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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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前二款情形所定擬參選人,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選舉主管機關公告之候選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