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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第 3 條

  1. 1.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每戶每月以新臺幣(以下同)六百元為上限。系統經營者不得對同戶分機另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2. 2.系統經營者認為前項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不符成本者,應檢送經會計師簽證之相關文件,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系統經營者之申請有理由時,得不受前項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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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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