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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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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機、復機及移機之收費上限價格如下: 一、裝機費: (一)主機裝機費:一千五百元。 (二)單一分機裝機費:於主機裝機時設置者為五百元;於主機裝機後設置者為八百元。 二、復機費: (一)原訂戶在契約終止三個月後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裝機費收費。原訂戶在契約終止三個月內(含三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但停機係因原訂戶違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未逾三個月而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逾三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二百元;暫停收視期間不得收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三、移機費:室內者,每機五百元;室外者,每機八百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第 4 條,根據以上法條,裝機、復機及移機的收費上限價格分別如下: 1. 裝機費: - 主機裝機費:一千五百元。 - 單一分機裝機費:於主機裝機時設置者為五百元;於主機裝機後設置者為八百元。 2. 復機費: - 原訂戶在契約終止三個月後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裝機費收費。原訂戶在契約終止三個月內(含三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但停機係因原訂戶違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 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未逾三個月而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逾三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二百元;暫停收視期間不得收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3. 移機費:室內者,每機五百元;室外者,每機八百元。 以上信息來自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第 4 條,並且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資料來論述,以確保資料的準確性。

  • 定型化契約名詞
  • 第十二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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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第 4 條規定:「裝機、復機及移機之收費上限價格如下: 一、裝機費: (一)主機裝機費:一千五百元。 (二)單一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