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收視費用,指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裝機費、復機費及移機費。
裝機、復機及移機之收費上限價格如下: 一、裝機費: (一)主機裝機費:一千五百元。 (二)單一分機裝機費:於主機裝機時設置者為五百元;於主機裝機後設置者為八百元。 二、復機費: (一)原訂戶在契約終止三個月後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裝機費收費。原訂戶在契約終止三個月內(含三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但停機係因原訂戶違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未逾三個月而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逾三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二百元;暫停收視期間不得收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三、移機費:室內者,每機五百元;室外者,每機八百元。
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逾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收視費用。
系統經營者收費不當而有損害訂戶權益或有損害之虞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法第五十三條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理之。
本標準於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及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代行時,準用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