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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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經營者收費不當而有損害訂戶權益或有損害之虞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法第五十三條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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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條條文
-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5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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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