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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第 9 條

  1. 1.有線廣播電視付費頻道及計次付費節目之收視費用,由系統經營者自行規劃後,於實施前報本會備查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2. 2.系統經營者得提供付費頻道及計次付費節目之組合銷售方案,供訂戶選擇。但不得拒絕訂戶選購單一頻道、節目收視。
  3. 3.系統經營者減少或終止提供任一付費頻道,訂戶得終止契約,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違約金。
  4. 4.前項終止契約,訂戶於簽約或訂購時適用優惠方案情形者,系統經營者應依有利訂戶方式計算各項服務費用。
  5. 5.前項有利訂戶方式計價原則,由系統經營者於契約條款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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