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第 8 條
- 1.系統經營者為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收視服務,得提供數位機上盒供訂戶選擇使用,其收費由系統經營者依數位機上盒內建之軟體、硬體(晶片組、記憶體、數據機)規格、功能等條件合理規劃,並應依本法規定辦理營運計畫變更。
- 2.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有關數位機上盒收費之營運計畫變更案審議時,應邀請地方政府代表出席。
- 3.訂戶自備與系統經營者系統規格相符之數位機上盒時,得自費要求系統經營者裝置、設定並維護之,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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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第 8 條,根據有線電視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系統經查驗合格後,籌設人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並且根據法源資訊所提供的資料,國家對於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的規範是為了促進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因此,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在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收視服務時,應依法辦理營運計畫變更,並且在有關數位機上盒收費之營運計畫變更案審議時,應邀請地方政府代表出席。此外,當訂戶自備與系統經營者系統規格相符的數位機上盒時,得自費要求系統經營者裝置、設定並維護之,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根據以上的規定,可見國家對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的規範是以保障公眾利益與福祉為基礎,並且在審議時也要考量地方政府的意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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