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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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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逾直轄市、縣(市)政府准之收視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第 6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本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在訂定收視費用時,可以考慮到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和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進行差別收費,但收費不得超過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的收視費用。這意味著系統經營者在訂定收視費用時必須遵守政府核准的收費標準,並且在差別收費時需考量到市場因素和區域特性。 舉例來說,根據上述判決書中的內容,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在訂定收視費用時必須參考行政院新聞局所定的收費標準,並考量到系統業者的實際營運成本等諸多條件,而不可以單以頻道業者的未經折扣之銷售辦法作為系統業者營運成本之衡量基準。此舉符合法規第 6 條所規定的差別收費原則,並且不得超過政府核准的收視費用。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有線電視法 - 監督放送新聞局相關規定最新修正版本 我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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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第 6 條規定:「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逾直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