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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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 2.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依第十三條規定改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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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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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860531 制定)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526 修正)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依第十三條規定改聘之;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改聘時,延長其職務至新聘董事就任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增訂第二項,定明董事任期屆滿時之改聘作業時程,及未及改聘時,原任董事職務延長執行之法源。 二、至於董事改選之連任比例及連任次數,依照財團法人法第四十八條第六項及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併予敘明。 三、第一項未修正。
(1150116 修正)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依第十三條規定改聘之。
立法理由一、依本條規定,行政院應於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將新任董事名單送交審查委員會審查,而第七屆董事任期於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屆滿,行政院遲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才提交新董事名單,為有效監督行政院提出董事名單,爰刪除第二項後段,使董事於任期屆滿時即喪失董事資格,終結萬年董事之亂象,以期儘速讓臺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治理回歸正軌。 二、依修正前條文自動延任之董事,應於本條修正生效施行後,喪失董事資格,乃修正之當然效力,為求明確,併予敘明。
- 第十三條條文
- 公共電視法 第 13 條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增訂第二項,定明董事任期屆滿時之改聘作業時程,及未及改聘時,原任董事職務延長執行之法源。 二、至於董事改選之連任比例及連任次數,依照財團法人法第四十八條第六項及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併予敘明。 三、第一項未修正。
一、依本條規定,行政院應於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將新任董事名單送交審查委員會審查,而第七屆董事任期於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屆滿,行政院遲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才提交新董事名單,為有效監督行政院提出董事名單,爰刪除第二項後段,使董事於任期屆滿時即喪失董事資格,終結萬年董事之亂象,以期儘速讓臺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治理回歸正軌。 二、依修正前條文自動延任之董事,應於本條修正生效施行後,喪失董事資格,乃修正之當然效力,為求明確,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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