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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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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2. 2.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依第十三條規定改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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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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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860531 制定)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526 修正)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依第十三條規定改聘之;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改聘時,延長其職務至新聘董事就任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增訂第二項,定明董事任期屆滿時之改聘作業時程,及未及改聘時,原任董事職務延長執行之法源。   二、至於董事改選之連任比例及連任次數,依照財團法人法第四十八條第六項及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併予敘明。   三、第一項未修正。

(1150116 修正)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依第十三條規定改聘之。

立法理由一、依本條規定,行政院應於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將新任董事名單送交審查委員會審查,而第七屆董事任期於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屆滿,行政院遲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才提交新董事名單,為有效監督行政院提出董事名單,爰刪除第二項後段,使董事於任期屆滿時即喪失董事資格,終結萬年董事之亂象,以期儘速讓臺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治理回歸正軌。   二、依修正前條文自動延任之董事,應於本條修正生效施行後,喪失董事資格,乃修正之當然效力,為求明確,併予敘明。

(086053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526 修正)

一、增訂第二項,定明董事任期屆滿時之改聘作業時程,及未及改聘時,原任董事職務延長執行之法源。   二、至於董事改選之連任比例及連任次數,依照財團法人法第四十八條第六項及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併予敘明。   三、第一項未修正。

(1150116 修正)

一、依本條規定,行政院應於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將新任董事名單送交審查委員會審查,而第七屆董事任期於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屆滿,行政院遲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才提交新董事名單,為有效監督行政院提出董事名單,爰刪除第二項後段,使董事於任期屆滿時即喪失董事資格,終結萬年董事之亂象,以期儘速讓臺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治理回歸正軌。   二、依修正前條文自動延任之董事,應於本條修正生效施行後,喪失董事資格,乃修正之當然效力,為求明確,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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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電視法第 16 條規定:「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依第十三條規定改聘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電視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共電視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