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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2. 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依第十三條規定改聘之;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改聘時,延長其職務至新聘董事就任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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