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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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
- 2.董事長對內綜理董事會會務,主持董事會會議,對外代表公視基金會。
- 3.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4.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依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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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60531 制定)
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董事會會務,主持董事會會議,對外代表公視基金會。 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依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
立法理由明定董事長之選任、職權以及無法執行職務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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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0531 制定)
明定董事長之選任、職權以及無法執行職務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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