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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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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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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董事會會務,主持董事會會議,對外代表公視基金會。
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依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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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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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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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經費及財務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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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節目之製播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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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救濟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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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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