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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
  2. 董事長對內綜理董事會會務,主持董事會會議,對外代表公視基金會。
  3. 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4. 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依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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