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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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基金會之經費於事業年度終了,除保留項目外,如有賸餘,應列入基金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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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電視法第31條的相關規定,公視基金會在事業年度結束時,除了保留項目外,如果有賸餘的經費,就應該將這部分賸餘列入基金餘額。該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公共電視基金的有效運用,並且合乎法定目的。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公共電視法 範例:某年度公共電視基金會在事業年度結束時,有一筆賸餘的經費,根據公共電視法第31條的規定,這部分賸餘應當列入基金餘額,以確保基金的有效運用。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860531 制定)
公視基金會之經費於事業年度終了,除保留項目外,如有賸餘,應列入基金餘額。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公視基金會年度餘額之處理。 二、因公視基金會非一般政府機關,向政府取得之款項亦係由政府依捐贈方式為之,其經費扣除保留項目外,若有剩餘,並不需要繳回國庫。本條明定將之轉為公視基金會基金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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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0531 制定)
一、本條規定公視基金會年度餘額之處理。 二、因公視基金會非一般政府機關,向政府取得之款項亦係由政府依捐贈方式為之,其經費扣除保留項目外,若有剩餘,並不需要繳回國庫。本條明定將之轉為公視基金會基金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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