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31 條
公視基金會之經費於事業年度終了,除保留項目外,如有賸餘,應列入基金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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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電視法第31條的相關規定,公視基金會在事業年度結束時,除了保留項目外,如果有賸餘的經費,就應該將這部分賸餘列入基金餘額。該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公共電視基金的有效運用,並且合乎法定目的。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公共電視法 範例:某年度公共電視基金會在事業年度結束時,有一筆賸餘的經費,根據公共電視法第31條的規定,這部分賸餘應當列入基金餘額,以確保基金的有效運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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