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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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審議公視基金會預算及決算時,得邀請公視基金會董事長或總經理到會備詢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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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公共電視法》第33條,立法院在審議公視基金會的預算和決算時,有權邀請公視基金會的董事長或總經理到會備詢或說明。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立法院對於公共電視基金會的財務狀況和營運情況有所了解,以便進行適切的監督和管理。 我不知道公共電視法第33條的具體內容,也無法提供相關的法律解釋。
立法沿革 1 版
(0860531 制定)
立法院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審議公視基金會預算及決算時,得邀請公視基金會董事長或總經理到會備詢或說明。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
- 公共電視法 第 30 條條文
- 公共電視法 第 32 條條文
(086053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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