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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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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審議公視基金會預算及決算時,得邀請公視基金會董事長或總經理到會備詢或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公共電視法》第33條,立法院在審議公視基金會的預算和決算時,有權邀請公視基金會的董事長或總經理到會備詢或說明。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立法院對於公共電視基金會的財務狀況和營運情況有所了解,以便進行適切的監督和管理。 我不知道公共電視法第33條的具體內容,也無法提供相關的法律解釋。

立法沿革 1

(0860531 制定)

立法院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審議公視基金會預算及決算時,得邀請公視基金會董事長或總經理到會備詢或說明。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6053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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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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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電視法第 33 條規定:「立法院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審議公視基金會預算及決算時,得邀請公視基金會董事長或總經理到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電視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共電視法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