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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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基金會應將其業務計畫、基金管理、經費使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有關營運與財務狀況之文書,經會計師簽證備置於基金會,以供公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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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60531 制定)
公視基金會應將其業務計畫、基金管理、經費使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有關營運與財務狀況之文書,經會計師簽證備置於基金會,以供公眾查閱。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公眾名詞
(086053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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