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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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節目,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聞報導節目應與評論明顯區分,不得加入報導者個人意見。 二、新聞報導內容應確實、客觀、公正,不得歪曲或隱飾重要事實,不得以暗示方法影響收視者判斷。 三、新聞報導應兼顧國際性、全國性及地方性重要事件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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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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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60531 制定)
新聞報導節目,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聞報導節目應與評論明顯區分,不得加入報導者個人意見。 二、新聞報導內容應確實、客觀、公正,不得歪曲或隱飾重要事實,不得以暗示方法影響收視者判斷。 三、新聞報導應兼顧國際性、全國性及地方性重要事件之資訊。
立法理由公視節目之製播應保持客觀性及公平性。為達此目的,公視之新聞報導自應確實、客觀、公正,同時並嚴守事實與意見分開之分際,以避免誤導觀眾。對於國際性、全國性、地方性之新聞報導,亦不應有所偏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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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0531 制定)
公視節目之製播應保持客觀性及公平性。為達此目的,公視之新聞報導自應確實、客觀、公正,同時並嚴守事實與意見分開之分際,以避免誤導觀眾。對於國際性、全國性、地方性之新聞報導,亦不應有所偏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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